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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知道你今天心情非常好,内心也有掩饰不住的高兴,你放心,我是认真答应你的,不是冲动。”林洛也看着陈为洵的眼睛说道。
“无论你是否是冲动,我都不会给你反悔的机会。”陈为洵的笑容没有停过。
两人继续看向了远方,心里都憧憬着未来。平静的江面下或者有着美丽的水下风光,也或许暗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东西和领域。
周一,林洛回到公司上班,正在做一个合同,仿佛听到张总办公室有些动静,好像是关于同中大物产合作的合同出了些问题。
没一会,王经理过来叫林洛,让她去下张总办公室。
林洛和王经理来到了张总办公室,王经理先对目前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我们和中大物产公司签订协议以来,已经合作了三单业务,货值总额超过三千万美金都还算顺利,即便有些小问题,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都能及时解决,但是这次,何前公司不知为何,无缘无故给我们出难题,他们没有按约提前释放货权,扣押了货物,要求我们付清全款后才可转移货权。虽说公司有能力提前付这笔资金,但是临时调度会影响财务计划,以及提前付款也影响原先的利润测算,以及这和我们之前签订代理合同的初衷不符。”
“所以……”张总接过了王经理的话题:“所以我们叫你过来,一起讨论下合同细节,以及应对的策略,这个合同是小林你和我们一起参与的,最熟悉不过。我们商量看看如何应对,是否要上报法律部,我们再看看合同上有没有条款漏洞,会不会被他们抓到把柄之类的。如果确认没有问题,逼不得已时,我也只能考虑走司法途径,当然走司法途径始终是下下策。”
什么?何前公司扣押货物,没有按约提前释放货权。林洛内心有些疑惑,何前为什么要这么做,不会是因为自己吧,不至于不至于,这样做对他们公司和何前个人都没有好处,林洛心理过程很是复杂,但面上的表情依旧十分淡定:“不太明白中大物产公司为何要这样操作,难道不考虑长远合作了吗?”
王经理回复道:“他们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怀疑我们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故行使不安抗辩权,扣留货物。”
张总补充说道:“这是子虚乌有的事,我们公司向来付款记录良好,之前也未有欠款中大物产公司,他们怎么突然来这么一出。理由是最近我们公司股价波动异常,公司也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东减持的进展公告》,这其实占得比例很小,也是正常的上市公司操作,中大物产公司却借此说事,不知道是真的担心还是借题发挥。”
眼下最佳策略是通过谈判来解决,张总和王经理都有些疑惑,中大物产公司他们难道通过此次谈判来获取点什么,他们叫林洛过来一来是重新梳理合同,二来也是商讨对策,经过前期磨合,张总和王经理对林洛都充满了信任,哪怕她只是个资历还算不上老的后生。
林洛听完王经理和张总的来龙去脉的解释后,说了自己的观点:“其实在合同条款上,由于为了之前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确实有留置货权的条款,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但是在此时我认为并不适用,中大物产公司却借由此事来故意生事,我有些不理解,中大物产公司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对他们有什么好处,他们可能会失去我们这样的优质伙伴。难道是基于公司风控要求。”
“小林,你再看看,合同其他条款上我们有没有理亏的地方。”张总还是想再看看自己公司是不是在合同条款上没有任何履行瑕疵。
“我的,我们先看下合同。”合同总共四页,林洛一字一句,从头开始看起,每一个条款都逐一甄选考虑。
林洛看完这个通篇合同条款后说道:“总体上没有太大的问题,就是有一条:甲方(中大物产公司)应在收到银行正本单据且货物到达卸货港后以货权转移的方式交货给乙方(世拓公司);乙方应于甲方开立给境外供应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日前至少5天支付付清尾款及甲方垫付的相关费用(如有)。张总,您应该记得我和您提出过这条的意见,我说过这条表达的先释放货权后付款的阐述意见不是特别明显,但您最终说可以。”
“ 嗯,我有印象,关于这一条,我有特别和何前沟通,希望可以写得明确一些,但是何前说,合同修改条款已经太多,当时何前认为他们公司已经让步了排他性条款、优先权条款和担保条款他们公司已经做了让步,希望不要再太多变动,这样他对公司也不好交代,加之他们公司风控体系严格,审批流程长,如果改动特别多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效率。”张总解释道,这些谈判中的过程之前他并没有告诉林洛。
张总继续补充:“我本来还是想做坚持,但是后来何前说,我可以给你们发一封邮件,说明我司认同信用放货,我司会先转移货权给贵司,贵司可以在我们转移货权后再付款,你可以放心,我发送的邮箱是公司邮箱,代表着公司行为。效力一样,但是手续上不会像合同审批那么麻烦。何前说了上述话之后我被说服了,这之中的谈判过程和细节没有和你小林说,我想都是小事,所以直接就和你说,这条不改了。”
林洛听到这番话,明显听出了陷阱的意味,公司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都可以提出合同修改意见,但是如果业务部觉得有些条款无法修改,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不会有否决权,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由各部门自己承担,若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部门将在已有利润池里扣除。
林洛说道:“张总,您可否给我看下这封邮件。”
“好。”张总说话间打开了自己的笔记本,点开了那封邮件。
林洛看了下邮件内容,的确是何前的公司邮箱,内容也如张总所述,写得比合同条款明确,明确写了先转移货权后付款。林洛同时看到了邮件发送的日期,是合同签订日期的前2天。林洛觉得果然如她所料,存在陷阱。
“张总,我可能需要和您解释一下,且不说这封邮件的效力如何,单说这封邮件发送的时间在合同签订之前,新的合同条款已经覆盖了之前的谈判内容的效力,即邮件内容已经作废。哪怕是邮件写在合同之后,效力依旧待定,举证起来也存在瑕疵,我们合同明确规定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也载明了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林洛一字一句分析到,她可以看到张总和王经理脸上表情的变化,从原先的小焦虑变到大焦虑。
林洛看到了两位领导脸上的焦虑,但她觉得还是把最差情况先讲述出来比较好,这样两位领导心里便有了一定的预期:“而且如果我们坚持邮件有效,这样前后矛盾的内容,严格来说还会影响到合同的真实性。”
“这该如何是好,我们是不是没有什么退路了,如果对方坚持合同条款里就没有承诺先放货权后付款,那现在他们扣押着我们货物也算正常操作了吗?”王经理确实有些焦虑。
“从合同条款上,是这么个情况,但是我们还是有一些立场可以说。我记得我之前在处理一个合同的时候,特别查了一跳关于‘交易习惯’的法规,你们稍等,我再查询下。”林洛一边用手机搜索,一边思考整理思路。
“对,就是这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并且有条文解释。”林洛念完了法律条文解释,其实张总和王经理还是没有特别明白林洛为什么要说这一条。
“基于我们合作双方的意思,加之合同中对于这一货权转移条款的模糊表示,我们可以表达按照之前的几次合作都是先放货权后付货款,甲方(中大物产)公司也是这么操作的,说明他们公司也认同对这一条款实际解读的操作方式是先放货权后付款,我们也占有一定的道理,可以作为我们谈判的筹码。”林洛补充说明到。
张总和王经理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